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44號聲請人信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聲請人簽發之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柒仟陸佰零陸元,支票號碼為S0000000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之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98年8月12日,金額為新台幣2,247,
606元,支票號碼為S0000000號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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