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212,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7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