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克明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俞力華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