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原告 蕭敬恩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曾澤宏 律師被告 曾怡蓁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機車是否屬遺產範圍?附表所示之財產是否已分割完畢,或現仍為兩造公同共有?),爰裁定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劉雅玲附表:
┌─┬────┬──────────┬───────┐│編│財產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權利範圍或金額││號│││(新臺幣)│├─┼────┼──────────┼───────┤│1│機車│普通重型937-LMR│20,000元│├─┼────┼──────────┼───────┤│2│存款│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18,683元││││分行活期儲蓄存款││├─┼────┼──────────┼───────┤│3│存款│元大商業銀行崇德分行│109,409元││││活期儲蓄存款││├─┼────┼──────────┼───────┤│4│投資│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9,890元││││公司(1,000股)││├─┼────┼──────────┼───────┤│5│汽車│車牌號碼000000│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