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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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
5樓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耿 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指定管轄,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情,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管轄,於法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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