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樹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達三百四十公克,數量頗多,所犯係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當庭宣示被告甲○○應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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