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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