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57號
原   告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立宏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1,853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
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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