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57號
原 告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立宏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1,853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
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