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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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詹和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和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和霖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2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