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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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
上訴人 蘇正宏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
複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被上訴人 莊振盛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
被上訴人 范昺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關於甲案之各所有權人找補明細表、附表五關於乙案之各所有權人找補明細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四】甲案之各所有權人找補明細表:
受補償人
范昺文應付
范旭廷應付
林岦平應付
合計
蘇正宏
6萬8,551元
6萬8,552元
6萬8,552元
20萬5,655元
莊振盛
9萬4,185元
9萬4,184元
9萬4,184元
28萬2,553元
合計
16萬2,736元
16萬2,736元
16萬2,736元
【附表五】乙案之各所有權人找補明細表:
受補償人
莊振盛應付
范昺文應付
范旭廷應付
林岦平應付
蘇正宏
98萬7,732元
356萬7,184元
356萬7,183元
356萬7,183元
合計:1,168萬9,2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