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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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

上訴人 蘇正宏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

複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被上訴人 莊振盛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

被上訴人 范昺文

范旭廷

林岦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關於甲案之各所有權人找補明細表、附表五關於乙案之各所有權人找補明細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四】甲案之各所有權人找補明細表:

受補償人

范昺文應付

范旭廷應付

林岦平應付

合計

蘇正宏

6萬8,551元

6萬8,552元

6萬8,552元

20萬5,655元

莊振盛

9萬4,185元

9萬4,184元

9萬4,184元

28萬2,553元

合計

16萬2,736元

16萬2,736元

16萬2,736元

【附表五】乙案之各所有權人找補明細表:

受補償人

莊振盛應付

范昺文應付

范旭廷應付

林岦平應付

蘇正宏

98萬7,732元

356萬7,184元

356萬7,183元

356萬7,183元

合計:1,168萬9,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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