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32號聲請人 曾水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73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