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吳孫栢花 代理人 吳政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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