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陳碧秀 被告 魏彩慈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09年度朴簡字第3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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