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 吳貴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0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0003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004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005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006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007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合計7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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