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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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2號聲請人 傅國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華麗股戊D字第000834號1股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華麗股戊D字第000835號1股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華麗股戊D字第000836號1股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華麗股戊D字第000837號1股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華麗股戊D字第000838號1股上列5張股票5股,為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股票,股票所載公司舊名稱: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