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曾茂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左營分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9,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