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436號聲請人 魯柏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邦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魯柏廷最新戶籍謄本。
三、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另參照高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意旨,本票之記載,不論以何名稱為利息之約定,加計應不得逾20%。請聲請人重新陳報利息及遲延利息之起算日及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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