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8號

原告 張景華

被告 葉芙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6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李佳勳

法官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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