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收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具保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9年4月23日繳納現金完畢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654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院審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沒字第171號執行案件卷後,認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足見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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