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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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757號、本院87年度素字第1410號、94年度訴字第1415號、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229號刑事判決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