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8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35號原告歐特產品公司代表人 卡爾 ‧范倫鐵諾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彥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正和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安德魯 ‧李
送達代收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原告之前手銳璽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3年03月26日以「個人電腦之電源供應器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256525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09月29日(95)智專三㈡04059字第095207932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銳璽科技有限公司旋將系爭專利專利權讓與卡爾‧范倫鐵諾後,卡爾‧范倫鐵諾再將系爭專利專利權讓與原告。原告對被告前揭審定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