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86號原告 廖珮珺 被告 劉坤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金訴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其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7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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