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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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10號原告 宋銀 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訟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之規定記載事項,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惟其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姓名等資料(本院推估是:抵押權人 蔡陳玉翠 ),亦未補正系爭彰化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全部資料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以111年度補字530號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憑,然原告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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