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債權人 劉懿萱 上列債權人劉懿萱因與債務人 劉宥 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懿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劉宥辰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利息自民國109年3月12日起算之依據,倘無依據,請更正利息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