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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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昭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昭志 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訴人前於本院陳報其就被繼承人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為新臺幣(下同)78,298,553元,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8,298,553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1,56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