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泓伾(原名陳弘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泓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泓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6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附表編號2至6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附表:受刑人陳泓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2年9月間-93年1月9日│96年間-97年間│96年間-97年間│├──────┼──────────┼──────────┼──────────┤│偵查機關年度│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9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97年度偵字││案號│第28226號等│第14624號等│第14624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金上訴字第1184│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年度金上訴字第││實││號│42號│42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5日│103年7月3日│103年7月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178│103年度台上字第4441│103年度台上字第4441││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5月3日│103年12月18日│103年12月18日│└─┴────┴──────────┴──────────┴──────────┘┌──────┬──────────┬──────────┬──────────┐│編號│4│5│6│├──────┼──────────┼──────────┼──────────┤│罪名│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96年間-97年間│96年11月15日-97年3│96年間-97年間││││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臺北地檢署9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9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97年度偵字││案號│第14624號等│第14624號等│第14624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年度金上訴字第││實││42號│42號│42號││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日│103年7月3日│103年7月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441│103年度台上字第4441│103年度台上字第4441││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3年12月18日│103年12月18日│1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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