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原告 許萬居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許素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 許金盛
許重仁 許進男 許森田 許瀞云
許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有關繼承人「 林瀞云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瀞云」。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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