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字第2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880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