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2、3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2、3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傷害│毀損││├──────┼──────┼──────┼──────┼──────┤│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刑期│(不予減刑)││又15日││├──────┼──────┼──────┼──────┼──────┤│犯罪日期│91年1月21日││││││至│89年12月24日│89年12月24日││││91年1月25日││││├──────┼──────┼──────┼──────┼──────┤│偵查(自訴)│台中地檢90年│台中地檢90年│台中地檢90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6356│度偵字第5315│度偵字第5315││││號│號│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上更一字│91年上易字第│91年上易字第│││實││第214號│1648號│1648號│││審├────┼──────┼──────┼──────┼──────┤││判決日期│91.9.18│91.12.4│91.12.4││├─┼────┼──────┼──────┼──────┼──────┤││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1年台上字第│91年上易字第│91年上易字第│││判││7131號│1648號│1648號│││決├────┼──────┼──────┼──────┼──────┤││判決確定│91.12.12│91.12.4│91.12.4││││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354條││││第1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不合│第2條第2項前│第2條第2項前│││減刑條例││段│段││├──────┼──────┼──────┼──────┼──────┤│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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