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2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3、4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罪名│施用│管制條例持有│販賣│販賣││││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5年│││月││,褫奪公權7│,褫奪公權7│││││年│年│├──────┼──────┼──────┼──────┼──────┤│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年7│有期徒刑4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刑期│月││││├──────┼──────┼──────┼──────┼──────┤│犯罪日期│自83年11月底│自82年底某日│84年1月13日│自84年1月11│││某日起至84年│起至84年1月│及84年1月16│日起至84年1│││1月16日止│16日止│日│月14日止│├──────┼──────┼──────┼──────┼──────┤│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4年│台中地檢84年│台中地檢84年│台中地檢84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613│度偵字第1613│度偵字第1613│度偵字第1847│││號│號│號│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上重訴字│84年上重訴字│85年上重更(│86年上訴字第││實││第25號│第25號│一)字第12號│314號││審├────┼──────┼──────┼──────┼──────┤││判決日期│84.12.20│84.12.20│85.05.22│86.08.12│├─┼────┼──────┼──────┼──────┼──────┤││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4年上重訴字│84年上重訴字│85年上重更(│86年上訴字第││判││第25號│第25號│一)字第12號│314號││決├────┼──────┼──────┼──────┼──────┤││判決確定│84.12.20│84.12.20│85.05.22│86.08.12│││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修正前槍砲彈│87.05.20修正│87.05.20修正│││第9條第1項│藥刀械管制條│公布前之肅清│公布前之肅清││││例第10條第3│煙毒條例第5│煙毒條例第5││││項│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罪犯減│第2條第2項前│第2條第2項前│第3條第1項第│第3條第1項第││刑條例│段│段│7款│7款│├──────┼──────┼──────┼──────┼──────┤││編號1、2、3│││││備註│、4號四罪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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