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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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4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馨誼 (即 鄒明秀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鄒明秀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