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45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陳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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