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961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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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9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⑴、編號二⑴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編號一⑵、編號二⑵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民國84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4年10月21日以84年度少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緩刑3年確定;於緩刑期間復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6年4月10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9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2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前開緩刑嗣經撤銷,二案接續執行,於90年12月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5年10月22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以執行完畢論。另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1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5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3年5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⑴96年6月13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4樓住處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⑵於96年6月22日下午4時4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扣案物│罪名│宣告刑││號││││││├─┼────┼────┼───────┼─────┼────────┤│一│96年6月│桃園縣桃│⑴海洛因1包含│毒品危害防│施用一級毒品處有│││12日晚間│園市敬三│袋(原毛重│制條例第10│期徒刑七月。│││9時許│街209巷│0.24公克,取│條第1項、│扣案海洛因1包(││││4號4樓│0.02公克鑑驗│第2項施用│原毛重0.24公克,│││││用罄,餘0.22│第一級、第│取0.02公克鑑驗用│││││公克)。│二級毒品罪│罄,餘0.22公克)│││││⑵分裝袋5包、│。│沒收銷燬之;分裝│││││注射針筒3支││袋5包、注射針筒│││││、橡皮管1條││3支、橡皮管1條│││││。││,均沒收。│││││││施用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三月。│├─┼────┼────┼───────┼─────┼────────┤│二│96年6月│桃園縣桃│⑴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施用一級毒品處有│││21日晚間│園市大興│1包含袋(原│制條例第10│期徒刑七月,扣案│││10時許│西路2段│毛重0.29公克│條第1項、│注射針筒3支、塑││││112巷│,取0.013公│第2項施用│膠軟管1條均沒收││││14-1號住│克鑑驗用罄,│第一級、第│。││││處│餘0.277公克│二級毒品罪│施用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三月,扣案│││││⑵注射針筒3支││甲基安非他命1包│││││、塑膠軟管1││含袋(原毛重0.29│││││條。││公克,取0.013公│││││││克鑑驗用罄,餘0.│││││││277公克)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