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王雅惠 相對人 鄭文鵬
邱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鄭文鵬、邱素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相對人邱素津對聲請人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2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邱素津邀同相對人鄭文鵬為物上保證人,於103年
1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3,39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2月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邱素津自104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65,08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522│建│72.46│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19│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52│52│14│11│平│鋼筋│6.│平│全部│││0│海佃路4段490│南區佃西│鋼筋混凝│.6│.6│.4│9.│方│混凝│25│方│││││巷30弄31號│段522地│土造│0│0│2│62│公│土造││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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