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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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51號聲請人 曾彥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依原告聲請狀附具財產目錄所載,其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76,435元,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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