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前毛重零點肆伍公克;驗後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三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二一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毒品,經送請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編號P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各一紙附卷可稽,核該扣案物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