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一號被告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一包確係海洛因,驗餘淨重○.○二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
局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陸字第八九一三二三一三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係屬禁物,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