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О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寅字第一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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