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間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更犯侵占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二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