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告 葉欣樺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被告太普漢神線上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人祐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被告禾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婉婷 訴訟代理人 許雪妮
黃冠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