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49號聲請人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庚○○相對人利隆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戊○○
丙○○丁○○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等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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