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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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丙○○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巧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乙○○複代理人戊○○
甲○○右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