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子○○
癸○○原告子○○、癸○○與被告壬○○.庚○○、乙○○、丙○○、辛○○及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6,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