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於警、偵訊中均自白於竊得本案機車後,於97年4月16日12時許,在台中市北屯區文心、柳川東路旁,另行起意竊取停放該處之貨車置物斗內之銅線專用剪刀1把、銅電纜線3條、美工刀2支、美工刀片1盒,並均經扣案在卷,檢察官就此部分漏未起訴,爰請另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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