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掩人耳目,俾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存款帳戶存摺、提款卡連同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常與遂行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之虞,竟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3月5日起迄同年月7日止,在臺東縣臺東市某處,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臺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郵局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中國信託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為「 張雅婷 」、「 張智傑 」之人,以供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罪之用。嗣與前開犯罪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施用詐術,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丁○○、乙○○、丙○○、己○○、戊○○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之詐騙金額匯至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再由被告於110年3月8日,前往如附表所示處所,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扣除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報酬後,將款項交予在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前等候之自稱為「外務」之真實姓名不詳成年女子。嗣因告訴人丁○○、乙○○、丙○○、己○○、戊○○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被告犯行,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75號提起公訴,並於110年9月28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案件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起訴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以同一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1月2日繫屬本院,有本案起訴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2日東檢熙昃110少連偵9字第1109014439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可憑。經核前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包含告訴人丁○○、乙○○、丙○○、己○○、戊○○之姓名、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款金額),均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足證本案係就同一犯罪事實重複起訴,與前案應屬同一案件。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永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詐欺帳戶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新臺幣)提領後交付款項之時間地點1丁○○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8日致電丁○○,佯稱為其姪子急需借款,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3月8日10時43分許20萬元郵局帳戶110年3月8日11時49分臺東縣○○市○○路000號大同路郵局(臨櫃)20萬元110年3月8日12時50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前2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8日致電乙○○,佯稱為其姪子急需借款,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3月8日10時48分許36萬元臺銀帳戶110年3月8日12時9分至12時33分許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臺銀臺東分行(臨櫃及ATM)74萬元3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8日致電丙○○,佯稱為其姪子急需借款,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3月8日11時28分許38萬元臺銀帳戶4己○○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8日致電己○○,佯稱為其姪子急需借款,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3月8日13時6分許30萬元郵局帳戶110年3月8日13時58分至14時11分許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東方大鎮郵局(臨櫃及ATM)30萬元110年3月8日14時20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前5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8日致電戊○○,佯稱為其姪子急需借款,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3月8日14時44分許40萬元中信帳戶110年3月8日15時21分許至15時25分許臺東縣○○市○○路000號中信臺東分行(臨櫃)40萬元110年3月8日15時35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