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聲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對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然尚未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