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凃琇瑄 (即 凃詠涵 )被告 謝振旺
陳美珍 陳元順 范鴻洋 蔡幼 吳富權 忻偉民 李明張桂瑛 康添証 林宏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1年度上易字第5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張瑛宗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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