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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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斗小字第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8,941元及自民國98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8月1日起
至民國99年1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99年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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