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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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962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6,60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2,320元,扣除已繳交之1,000元,尚應補繳1,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月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