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54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欄及原因及事實欄內載明本票到期日
為民國109年5月17日,然依後附本票影本所示,本票上未載到期日。若為誤繕,應具狀更正,若誤提本票,應提出正確之本票。
㈡提出相對人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 江敏絹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